7.重大危险因素监督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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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 重大危险因素的监督管理制度 审 批: 审 核: 编 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 2016年3月 重大危险因素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因素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因素,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二条 危险因素控制实行分级控制、上级监管下级、重点控制重大危险因素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茅洲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 危险因素分级 第六条 重大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重大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二级: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级: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四级:可能造成人员重伤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七条 国家对重大危险因素等级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重大危险因素辨识与评价 第八条 各级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一)高边坡土方开挖。 (二)深基坑开挖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大型客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第九条 重大危险因素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因素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因素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因素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因素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因素报表。 第十条 项目部每年对重大危险因素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与重大危险因素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因素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不具备评价所需人员的项目部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因素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因素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因素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因素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四章 重大危险因素的备案与核销 第十四条 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的,项目部应报分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上报的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在每年的3月上旬填写重大危险因素(源)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中旬填写本单位的重大危险因素(源)报表,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因素,各级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因素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核销。 第五章 重大危险因素监控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二十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因素,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重大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一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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