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新三包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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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时。(第十八条) 3.退、换整车及总成的规定 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总成 免费退、换整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主体)开裂、燃油泄漏时。 (第二十条) 有偿退、换整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车的,需支付车辆使用补偿: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 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新三包法介绍 2004年12月,质检总局起草了《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当时汽车三包政策未能出台。 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修订发布了《汽车三包规定》 (第一稿) 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汽车三包规定》立法听证会。 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汽车企业召开专题会,收集汽车企业意见。 2012年 1月,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向公众征求《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修改意见。 2012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国内汽车合资企业召开专题会,收集合资企业的意见。 形成(送审稿)。 “汽车三包法” 2012年6月27审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出台; 将于2013年10月1起实施 国家汽车三包法产生的历史 章节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三包政策适用范围: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销售者首先担责、销售者依规定追偿 质检总局组织建立汽车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负责产品质量申诉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保证车辆合格,并配备相关随车文件 随车文件、维修文档、维修网点等资料均需及时向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向消费者查验车辆及随车文件,明示注意事项及三包要求等信息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备件由生产者提供或认可并检验合格,质量不低于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要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 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特殊情况时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和现场服务 第五章 三包责任 规定了包修期、三包有效期、易损件质保期限 规定了退、换整车及总成的要求 规定了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给用户的补偿 规定了退换车时,用户应支付合理的车辆使用补偿。 第六至九章 规定了三包责任免除、争议处理、罚则和附则 违背规定1次处罚1—3万元,记入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总体要求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主要内容 本法规共9章,48条,规定了法规适用范围,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三包责任免除,违规的处罚等,主要章节及内容节选如下: 三包:包括产品的包修、包换(换车、换总成零部件)、包退(退车)。 包修期:包修的限定期限。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产品包换、包退的限定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易损件质保期:零部件明细由国家规定,质保期由生产者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自行设定。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2.主要名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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