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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如何约定风险范围外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
明确约定风险发生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
在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不但应约定双方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及风险幅度,而且还应明确约定风险发生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方法,防止结算时发生争议。如前面提到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可按如下原则在合同中约定。
3.2.1 工程量增减对综合单价的调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增减对中标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可按以下原则规定:
(1)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0%,其综合单价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关费用确定;
(3)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调减或因设计变更被取消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3.2.2 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对综合单价的调整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其综合单价。
(1)合同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3.3 市场波动对综合单价的调整
由于市场风险较大,这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施工企业来说,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低估的。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当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达到不合理程度时,仅施工企业一方是无力承受这种风险的。所以,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当对风险分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发包方方既不负责材料采购,又不对材料认质认价,将材料涨价风险全部让承包方承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原则。因此,对综合单价所包含内容变动的风险可按照如下方法约定:
3.3.1 人工工资、规费、税金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成本变化,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方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3.2 材料价格
对于主要由市场波动导致的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可约定在5%的幅度内,不调整综合单价;超过5%,则应当调整。调整的方法是:承包方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方核对,由发包方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3.3.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于汽柴油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上涨幅度在10%以内时,可不调整综合单价;超过时则予以调整。
篇二: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 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3.41% 。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 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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