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讯笔录与移送作业-元照出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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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書請至:.tw/book.asp?BKID=10005bkid_1=KindID3=KindID4=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林培仁 著 元照出版公司 購書請至:.tw/book.asp?BKID=10005bkid_1=KindID3=KindID4= 第一編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 與製作規定 第一章 緒言 第二章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 第三章 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之製作 第四章 各類刑案之詢問要領與習作 第五章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票聲請書及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扣押證明筆錄 購書請至:.tw/book.asp?BKID=10005bkid_1=KindID3=KindID4= 第一章 緒 言 第一節 偵訊與警詢之意義 偵查的意義,在韋氏辭典指「細密查驗和系統調查」;而從程序法觀點 言之,偵查者,係指於犯罪發生或有犯罪發生之嫌疑時,為提起訴追、維持 訴追而尋求或保全罪犯,並蒐集、保全證據之行為(林茂雄、林燦璋合編, 警察百科全書刑事警察,2000 年1月初版,第3頁,正中書局)。偵訊 (Interrogation )者,即偵查訊問之意義,乃國家之偵查機闗,依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啟動偵查機制,對刑事案件之相關人員實施訊問之程序。易言之, 即法定之人員,依法定之職權,對特定之人,詢問渠等就特定犯罪行為或相 關見聞事實之訴訟程序。因此,偵訊可定義為:「偵查人員對於犯罪嫌疑 人、被告或告訴人、告發人、證人等所為之訊問處分,要求被訊問人將其犯 罪過程、被害情形或目擊事項加以陳述,供為檢察官追訴犯罪及法院裁判之 證據資料。」其目的在於發現犯罪真實,除訊明行為人之犯罪嫌疑外,亦兼 具查明事實還給無罪人之清白。 我國犯罪偵查學者鄭厚堃先生將偵訊之意義分為狹義與廣義2個類別, 狹義之偵訊專指司法警察人員對於確定或不確定之犯罪嫌疑人、告訴人、告 發人或證人等,以詢問為手段,在最迅速之時間內,運用最有效的方法,進 而發現犯罪之真相。至於廣義之偵訊,則擴及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人員 在內,對於特定案件之被告、犯罪嫌疑人、告訴人、告發人或證人等之訊 問,要求前揭刑事被告或案件關係人將其所實施之行為,或所經驗或知覺之 事項有所陳述,蒐集相關之犯罪證據,進而查證虛實與主從關係,依法製作 筆錄或予以錄音或錄影,循法定程序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再由管轄 法院審理裁判之(鄭厚堃,犯罪偵查學,1993年5 月4版,第345頁至第346 頁,中央警官學校)。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71年8月4 日修正時增列第71條之1 ,明定司法警察人 員為調查犯罪時得詢問犯罪嫌疑人,蒐集犯罪證據。92年2月6 日增列第43條 之1及第196條之1 ,使司法警察人員行詢問(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搜 索、扣押時得準用檢察官訊問被告、執行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扣押應製作筆錄之法律權 購書請至:.tw/book.asp?BKID=10005bkid_1=KindID3=KindID4=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4 源。刑事訴訟法之學者乃將檢察官偵查犯罪訊問被告之程序稱為「偵訊」, 所製作之筆錄則謂之「偵訊筆錄」;另將司法警察人員調查犯罪詢問犯罪嫌 疑人之程序改稱「調查」或「詢問」,所製作之筆錄則稱為「調查筆錄」或 「警詢筆錄」,以為理論結構上之區隔。但於實務運作或學術研習時,仍常 見以「偵訊筆錄」而延用之,本書因課程名稱之故,仍將「警詢筆錄」或 「調查筆錄」統稱為「偵訊筆錄」代之。 警察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之規定具有司法警察權,於 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蒐集證據。為使犯罪行為人到達警察機關 或派出所,接受司法警察人員之詢問並製作筆錄,實務上可經由下列各種程 序為之: 一、遇有民眾之告訴或告發而發現犯罪,如犯罪行為人為非現行犯者,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使用通知書,使犯罪嫌疑人依指 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接受司法警察人員之詢問。對於告訴人、被害人或 告發人部分,則依第196條之1第1項規定,另以證人通知書為之。 二、遇有經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詢問之犯罪嫌疑人,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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