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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2017〕29号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关于修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8日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贯彻落实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精神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合理、人性化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及各类临时补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务处、教务处、财务部、督导监审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二级单位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接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或育人导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资质审核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审核认定班级(或专业、社区)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
(二)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并妥善保管学生申请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例、受灾证明等)。
(三)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各班级(或专业、社区)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育人导师)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社区)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占3%,普通学生占7%。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社区)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测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测评表》)。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业、社区)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民主评议表》(附件4,以下简称《民主评议表》),报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分数在80分(含)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新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2.学生基本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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