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四章(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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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主要内容: 1、行政行为的涵义、特征; 2、几个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废止与消灭。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其他行政活动: 行政事实行为,与职权行使相关联的行为。 无法律效果的行为: (1)预备行为和随附行为 ,如通知、例行检查、巡视、销毁等。 (2)指导行为 有法律后果的行为:暴力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作出的不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或不产生实质影响的 行政活动。 特征: (1)行政公务性 (2)无行政法律效力 (3)非法律预设性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执行性行为 通知性行为 协商性行为 其他建设、维持行为等 关于行政活动的体系 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此种行为称“授益行政行为” 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此种行为称“侵益行政行为”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其存在范围的活动。 【经典例题】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其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扣押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 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有李某个人赔偿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8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罚。”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对“告知”的理解: ①告知之时,并不是指告诉之时,而是指受告知人即相对人知悉、知道之时。 ②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收到通知之日”。但是,收到通知之时,必须是相对人或相对人所委托的人收到通知之时。 ③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行为只有在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知的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的拒绝受领是否可以阻止离婚证法律法律效力的发生? 在诉讼中,法院撤销了离婚证书。如果原告不通过诉讼来推翻该离婚证,那么离婚证的法律效力将如期发生。 注意如下几点: (1)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 (2)并非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3)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予以执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4)有些行政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手段,其行政行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和诉讼时效还涉及如何准确计算的问题,其中有涉及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不可抗力(包括人身自由受限制)和告知等问题。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如被维持,则从复议决定或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发生形式确定力,相对人不能再要求予以改变。相对人即使要求予以改变,也不会得到复议机关或法院的受理。 ▲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确定力。 案例1 吴某诉某市民政局案。在原告领取烈属抚恤金17年后,被告利用换发新证之机,废止了原来的行政行为,决定不再给原告换发新证,停止向原告颁发抚恤金。 (2)依法改变的正当理由 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并非绝对,即对已经发生确定力的合法行政行为,有正当理由也可以予以改变。这里的正当理由,就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而实定法规定的前提是新发展的公共利益大于行政法的安定利益和信用利益。 如在安某等7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案中,原告拥有私房一幢,因旧城改造属拆迁之列,与被告发生补偿安置纠纷。 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这里应当有一个转换行为,这转换行为不是使原无效行政行为已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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