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病人医疗期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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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病人医疗期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患癌症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实务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相关判例   1、   2、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里所阐述的“24个月”是否一定是绝症医疗期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癌症及绝症职工是尽可能照顾的,故法院判决中均认定是24个月,而不是按照职工的工龄来计算。这一点,也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绝症职工的保护心态,24个月企业需向职工支付最低工资的80%,基本上在2万多。   三、解决建议   1、职工非因工罹患癌症,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判例,其医疗期24个月,而不是3个月。在其医疗期满后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不能胜任原工作及新工作的,方可解除合同。   2、职工家属如能沟通好,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好的;如无法解除,则按照上面的思路安排即可。   3、此事的处理要兼顾企业的人力成本,也要考虑到其他职工对公司的人性化管理的看法。癌症本身对职工及其家庭来说无异于天大的灾难,如企业在此时能够少考虑一点成本问题,将对职工的照顾在企业内部进行一定的宣传,相信对增强企业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都是有好处的。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山东工人报时间:XX-01-21   徐某自1997年开始在济南某汽修厂工作,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XX年2月,徐某不幸患病。凭医院开具的证明,徐某向企业请病假住院治疗。XX年11月,汽修厂通知徐某,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汽修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求汽修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因此,徐某依法应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汽修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仲裁委遂裁定汽修厂应继续履行与徐某的劳动合同。(记者金丽华)   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普通疾病和癌症患者他们享有的医疗期是否有区别?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田某是某外资企业的技术工人,其于XX年3月21日进入该外资企业工作,并与该外资企业签订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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