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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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煤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1322057877 手续费最低提供软件下载交易指导技术分析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焦煤 1.2 商品代码:BCC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详细参见交易所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煤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焦煤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煤: 灰分Ad/%:10.5;硫分St,d/%:1.2;挥发分Vdaf/%:16~28;粘结指数G: 70;胶质层最大厚度Y/mm:13;水分含量Mt/%:≤9;焦煤镜质体随机反射标准差(S) ≤0.13。 6.2 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煤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灰分Ad/%:≤11.5;硫分St,d/%:≤1.4;挥发分Vdaf/%:16~28;粘结指数G:≥65;胶质层最大厚度Y/mm:≥10;水分含量Mt/%:≤9;焦煤镜质体随机反射标准差(S) ≤0.13。   6.3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水分含量的规定,水分Mt≤9.0%。水分含量大于9.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10.32%,扣重1.3%)。  6.4 可替代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指标 允许范围 升贴水(元/吨) 灰分(Ad/%) 10.5%<Ad%≤11.5% 以10.5%为基准,每增加0.1%,减价1元/吨 8%≤Ad%<10.5% 以10.5%为基准,每降低0.1%,加价2元/吨 Ad%8.0% 以8.0%计价,低于8.0%,不加价 硫分(St,d/% ) 1.20%<S≤1.4% 以1.2%为基准,每增加0.01%,减价1元/吨 1.10%≤S<1.2% 不设升贴水(不加价不减价) 0.70%≤S<1.10% 以1.1%为基准,每降低0.01%,加价1元/吨 S<0.7% 以0.7%计价,低于0.7%,不加价 粘结指数(G) G70 以70为基准,每增加1,加价2元/吨,加价封顶20元/吨 65≤G<70 以70为基准,每降低1,减价2元/吨 ?胶质层最大厚(Y/mm) 10≤Y<13 以13为基准,每降1,煤价减3元/吨 Y13 不设升贴水(不加价不减价)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炼焦煤现货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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