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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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单个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筹措与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技术等   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和事故,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远程监控系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发放审查合格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方案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无线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物联网远程监控设备,并负责向电梯产权所有者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商品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应当组织共有人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电梯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电梯机房应当配备通风设施和降温设备。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照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方案设置电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电梯采购应当根据电梯分类监督管理信息,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手续。   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示选购电梯的品牌、选型配置等信息,并载入房屋销售合同。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委托的电梯销售单位告知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电梯销售单位名单。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对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该物业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应当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保障电梯轿厢内无线通讯信号覆盖或者物联网远程监控设备的畅通;   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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