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二)历史用地处置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第三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各区(含新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等具体工作。第二章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在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城市更新单元的相关主体可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权属认定工作。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不再办理相关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1)。相关建设行为如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需补缴地价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罚款和地价可在核发处理意见书之后缴纳,须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一)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经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审查符合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二)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三)国有已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规划审批、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在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相应处理意见书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建筑物。如城市更新单元被调出更新单元计划,处理意见书自动失效。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单元规划申报前,申报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对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表格格式见附件2-1);(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五)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或者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六)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表格、图示格式及规范要求见附件2-2~6);(七)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等其他必要资料。第六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受理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后,应当根据档案等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建筑物面积等内容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申报主体(内容模板见附件3)。因规划统筹、技术误差等原因,申请核查范围与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不一致的,可按照申请范围进行核查,并区分拆除范围内、外分别进行核查数据汇总。复函作为该城市更新单元实施过程中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转)手续、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性质、权属、面积等的证明材料。复函中所有空格均为必填项,未能全部填写的,视为核查结果不明确。复函与《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补偿信息图》、《土地权属图》和《建筑物信息图》等作为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的成果一并归档。第三章 历史用地处置第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征(转)地协议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前述“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情形。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拆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地应当一并申请处置。第八条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完成后,在申报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前或者同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可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资料如下:(一)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及承诺书(表格、内容模板见附件4);(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的复函;(三)继受单位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