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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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案 任课教师:王利 教学目的和要求: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学中有关刑事程序规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法学》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更有别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要求是: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 “诉”,在字形上,从言从斥,指以言词斥责为诉。其字又与“告”相通,即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诉”,在字形上,从言从公,指言之于公为讼。在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英语procedure,源于拉丁文precessus,原意为向前运动、发展的意思。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我国学者意译为“程序”,在作为特点的法律用语时,多意译为“诉讼”一词。 诉讼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一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广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一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二、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 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 3、司法机关; 4、程序和规则。 三、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 3、刑事诉讼是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四、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侦查只是起诉的前期准备,侦查与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的程序,执行只是审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   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称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或刑事诉讼法的来源,指刑事诉讼法是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就我国而言, 具体表现为: 1、宪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决定、补充规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5、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所作的司法解释; 6、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职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及所作的解释; 7、有关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2、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3、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1)刑事诉讼法的失效时间: A、被国家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B、为自然失效。 (2)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指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否适用发生效力之前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如何办案的程序问题,不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轻重的实体问题,因而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即不论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法生效前或生效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一律适用。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传统关系说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传统关系说有着程序工具主义的倾向,视刑事诉讼程序为实现刑法的工具,强调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主从关系。 二、现代关系说   “从主论”,也称“阶位论”,认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法律首先是从程序法发展起来的,后来采用实体法。从逻辑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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