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4号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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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4号字   篇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什么?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篇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于保险合同之适用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于保险合同之适用   摘要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一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   一。新《保险法》第30条就格式条款的解释构筑起了一个规则体系,但因该规定之不完善尚不能在审   判实务中得到良好的适用。审判实务中,法官应从普通的、理性的被保险人出发,寻求疑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如若仍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应以平衡双方当事   人利益为核心,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通常理解;疑义利益解释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时代背景下,在市场主体对规模经济与交易效率的不断追求中,格式合同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之一,其   基本由格式条款构成,盖因其专业性,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保险格式条款往往是法官审理案件之关键所在。本文   结合《保险法》①第30条之规定和司法实践,梳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予以评析,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之立法规定——以新《保险法》第30条为核心   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此基础上,《保险法》第30条也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以寻求“通常理解”为首要原则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我国立法规定以寻求“通常理解”为保险格式条款解释的首要原则,其法理基础何在?学者樊启荣认为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性质使然。[1]   运用传统法学理论中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方法来探讨格式条款的性质,会得出“规范说”与“合同说”的观点,打破这一法律思维,从公法与私法的角度做双层分析:一方   面,格式条款具有公法上规范的特点,它由一方片面决定,相对方无法参与制定过程,但其欲接受条款制定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就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条款的约束;另一方面,格   式条款具有私法的特性,只有当它被相对人认可之后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2]因此,笔者趋于赞同格式条款性质的“准法规说”或“准制度说”。对于格式条款这一“准法规或   篇三: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于保险合同之适用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于保险合同之适用   作者:林一青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   摘要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一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新《保险法》第30条就格式条款的解释构筑起了一个规则体系,但因该规定之不完善尚不能在审   判实务中得到良好的适用。审判实务中,法官应从普通的、理性的被保险人出发,寻求疑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如若仍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应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为核心,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通常理解;疑义利益解释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时代背景下,在市场主体对规模经济与交易效率的不断追求中,格式合同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之一,其   基本由格式条款构成,盖因其专业性,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保险格式条款往往是法官审理案件之关键所在。本文结合《保险法》①第30条之规定和司法实践,梳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予以评析,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之立法规定——以新《保险法》第30条为核心   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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