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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在境外发生支出相应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相对境内支出来说,境外支出的规定是原则性的。 条文中的“劳务”应理解为包括所有劳务、服务的宽泛概念,因为增值税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可采取的一般性补救措施的规定。 这里的“对方”可以不是原开票方,而是实际交易对方。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解读】 【亮点】本条是对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可采取的特殊性补救措施的规定。 通过外网公众平台查询 通过法院、税局的公告 * e7d195523061f1c062df869295d8a0a11120349891c27003D2E1C84926AC27B998C4E6DB32CFD86673C8A95AFDAA40B3D72EE1B14BA0CD5ADF6A90DFBF7FD9C4343ADB56E206D0753FACD027C6C9A50526FC4BD1306CADB56A7DBAA1512074E625C97B5E431F2D57A54ED664165DA2BB31E6597E2FE6339A12FD001F8FF7F47DE2221DE1CAD53B509893BF37E2E11D08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 2019年3月 精品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一、制定背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支出种类多样、形式各异,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面,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 这些规定虽可解决一些日常管理问题,但较为分散,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带来执行争议。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 二、起草理念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该放的放开”。如28号公告在非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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