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税款滞纳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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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加收税款滞纳金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加收税款滞纳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税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电话 12366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 实施对象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11 行使层级 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行使内容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与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函〔2014〕393号):第一条 关于原有管户。本着尊重历史、保持管理的连续性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2014年11月1日前直属局和南宁局所形成的实际管户不再作相互调整。自治区工商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桂工商函〔2014〕237号)规定移交给南宁市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企业,原属于直属局管辖的,也不再作调整。 第二条 关于新增管户。以纳税人工商登记注册机关作为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标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自治区工商局新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归直属局管辖;在南宁市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归南宁局管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本级在本辖区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收税款滞纳金。 13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14 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 15 结果名称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16 运行系统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17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应当告知纳税人税款产生了滞纳金。 2.审核责任:对滞纳金的计算结果、起始时间进行审核。 3.执行责任:按照正确的滞纳金征收率进行征收,滞纳金征收率的起算日期正确,告知纳税人有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4.监管责任:税务机关应该就滞纳金加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应加收而加收滞纳金; 2.应当加收而未加收滞纳金; 3.未按规定对不予加收滞纳金事项进行核查、审核、核准。 4.未及时组织滞纳金入库的; 5.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2 1.应当加收而未加收滞纳金 低 【职责分工控制】按照“因事设岗、分类管事”原则确立岗责体系,明确申报征收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形成职权与责任对等、环节与岗位匹配、时限与程序协调,既相互制衡又协调配合的申报征收机制。 【流程控制】强化对申报征收各环节的控制,将内部控制管理嵌入征管系统申报征收业务处理流程,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约,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 【过程预警控制】根据申报征收工作规程和业务运转的内在逻辑及特点,运用各种手段在业务事项的审核、调查(核查)、审批、监管等重要节点预设监控指标进行交叉比对,对应办、待办事项友情提醒,对错办事项进行干预或阻断操作。 【痕迹记录控制】严格执行申报征收相关规定,完整保存相关表证单书及信息数据,确保申报征收操作有痕迹、记录可查询、结果可追溯。 1.直属局行政执法岗 2.稽查局检查人员 3.直属局分管局领导 4.稽查局局长 2.未按规定审理不予以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低 1.直属局行政执法岗 2.稽查局检查人员 3.直属局分管局领导 4.稽查局局长 附件:加收税款滞纳金流程图 附件 加收税款滞纳金流程图 随税款一并开具通用缴款书缴纳入库 随税款一并开具通用缴款书缴纳入库 属于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加收,其他原因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原因 纳税人、缴费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 将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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