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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存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X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附件二)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开始实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强制要求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2010年12月20日)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要求,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职工作为公积金业务的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经过咨询与了解以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公司住房公积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部门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21025元(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注:①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司住房公积缴交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必须与个人缴存比例相同,且为1%的整数倍,并介于5%~20%之间。通过与同行业公司沟通及了解,目前深圳市金融行业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0%之间,选择缴存比例多为10%、12%、15%不等。 按缴存比例10%、12%、15%我司现有员工住房公积缴纳金额情况比照表(见附件一) 三、 依据政策法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0年12月20日开始运行,在此前成立的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20日之前进行办理,并需补缴自2010年12月至办理月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共: 元。 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汇报如上,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敬请领导批示。 附件一:现有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情况比照表 附件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附件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部 2011年9月7日 附件一:现有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情况比照表 附件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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