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的主体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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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的主体研宄 一何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法中,它是相对于个人 利益诉讼概念而言的。罗马法基于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划分理念,认为 公益诉讼相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的私益诉讼行为来说,公益诉讼的作用 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所有市民都有权上诉,但不包括法律 明确禁止的内容”。[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 版,第886页]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也指出“所以称作公益讼 诉,是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提起”。[查士丁尼著.?《法 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40页] 现代公益诉讼最早诞生于美国,美国《反欺诈政府法》中规 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发现欺骗政府、谋取私利的行为,可以用政 府名义起诉错误行为方,同时上诉成功后能够获得一些经济补偿。”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规定:“一切个人和组织,包括社会团体、 政府部门等,都可以起诉违反托拉斯法规的企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规定:“公民不服选举 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 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公民资 格未限定必须为参加选举的其他公民,也即不要求提起诉讼的公民具 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要求的“直接利害关系”,只要对 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有异议,任何公民均有权向该选举委员会所在 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此条款被认为是目前民事诉讼法中仅有的 有公益色彩的规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民事公益 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的规定也未对于公益诉讼有明确规定。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民事 诉讼法》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右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这表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能提起与自己 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诉讼。而公益诉讼的特点就在于主 体的不特定性,原告与案件的事实并没有直接关联。这使得在现行《民 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是没右法律依据的。并且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公益诉讼定义,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范围认定。那我国的学术界民事公益诉讼是怎样界 定的呢? 要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就必然要求首先界定公益诉讼这一的 概念。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凡是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诉 讼,即为公益诉讼。但仔细分析,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益 诉讼迄今为止都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H前,我国学术界对公益诉讼没存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相 当大的分歧,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经济公益诉讼 这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就是经济公益诉讼。基本上经济法学者 持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 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 法行为的司法活动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宄》,中国检察院 法行为的司法活动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宄》,中国检察院 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此种观点更早源于韩志红、阮大强:《新 型诉讼一一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 27页。]此种观点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授权都可以成为公益 诉讼的原告。这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界定过于宽泛,显然表达不够严 谨。且不说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是不可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倘若任 何组织和个人都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就有可能出现“诉讼爆炸” 的情况,这将使司法机关面对空前的工作压力,在管理上出现困难。 (二)行政公益诉讼 也可以叫做一元公益诉讼。持此观点着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 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是与起诉 人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其中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语应做狭 义解释,只是指没有造成直接损害。当然,由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有着紧密联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 这种诉讼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和不 行为。[梁慧星等:“关于公益诉讼”载吴汉东主编《司法研宄创刊 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然而此种观点显然把公益诉 讼视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态,这种观点将公益诉讼狭义化,虽然 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丼进步意义,但却忽视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 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活动空间。 (三)二元公益诉讼 持此观点者认为,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 “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闭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 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李刚:《公益诉讼研究》, 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6页。 ]这种观点相对于第一种观点而言,它主张公益诉讼的原告是特定 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原告资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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