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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李楠,来自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在这里能够和大家交流分享一下,我多年以来从事法律工作的一些个人经验。那么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创业过程中有关公司设立、合同、用工等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公司股权结构设置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合并或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种不理想的股权比例是比例较平均,即使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散,但某个股东或者某几个关联股东(可以理解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33.4%(大于1/3),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对公司重大事项均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公司僵局。比较典型的是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中,中国农业科学院出资480万元,占40%,自然人贾某和郑某各出资360万元,各占30%,贾某和郑某为一致行动人。由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各股东发生了冲突,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及高管之间发生了多次诉讼,无论何种决议中国农业科学院均投反对票,从而导致了公司僵局。
另一种更为糟糕的情况是,企业由两个股东构成,持股比例为50%比50%。显然,如果股东间就公司未来战略、管理构架或个人关系发生冲突,则难以达成任何决议。比较典型的是真功夫的联合创始人蔡达标和潘宇海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相同,在共同经历了创业早期的艰难之后,因为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看法不同,又牵扯家庭及情感纠葛,双方由昔日的联合创业者变成了敌对方。因为双方的股权份额相当,这导致他们之间的冲突难以在不影响公司发展的条件下自行解决。
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上海博华基因芯片的公司僵局案。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三方合计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股东会和董事会难以召开,公司处于僵局状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虽经多次诉讼,但仍难以解决,公司的价值已经消失怠尽。
可见,股权旗鼓相当这种结构或是某个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持股为33.4%(即大于1/3)的股权比例,天然蕴藏着某种不安定的因素,应尽量避免。在设立之前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上述两种股权比例的出现。对于公司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公司僵局,而这种看似“独裁”的安排,并不是一种劣势的公司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有效的。另外,也可以预先在公司章程中对一些特别事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制度以及通过比例,做特别约定。
如果上述比较均等的股权结构已经既成事实,则可以选择通过以下制度安排,来对这种潜在的威胁进行缓冲,以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1、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公司中,一些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合资公司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2、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僵局产生,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可以比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设立公司的临时管理人介入制度。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公司章程股东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继续。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移交。
3、股权收购。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股权收购方案,则有利于僵局的解决。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此处,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是强制收购股权的一个关键问题,公司可以预先在章程中规定强制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或评估机构。注意:这种规定仅限于股价计算方法,而不是直接规定具体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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