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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5期
2013年第5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5 2013
(总第104期)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SumNn 104)
礼与法的现代融合
——基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
张洪亮1,杜娟2
(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从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本位到中国近现代法律的个人本位转向的过程看礼与法的此消彼长,从中发现礼与法的相 互关系及其转化规律,借此探索中国现代法律怎样在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礼与法、传统与现代之间取舍、融合,走出一条适 合中国国情、民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关键词:家族本位;个人本位;礼;法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5-0009—04
家族是古代社会沟通国家与个人的桥梁,家族本位与古 中存在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族中有家长和家属 代社会独特的礼法格局相互作用、磨合。儒家推崇的理想社 的区别,家属不是完全主体,不享有完全的人格。很多时候, 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 个人不与国家发生直接联系,家族才是国家的基本单位。而 和行为模式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 个人本位是指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规范准则,这就是“礼”。“礼”对以家族为 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个 本位的法律之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近现代社会家族逐渐式 人本位是非等级本位,在个人本位下,家庭成员中家长和家 微,但是家族本位留下的伦理影响并未完全消失,作为传统 属只是一种习称,并无人格意义,各家庭成员均是完全主体, 文化的一部分依然影响着近现代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并与近 享有完全的人格。个人直接与国家发生联系,是国家的一个 现代的个人本位形成互动的局面。而无论是中国古代法家所 基本单位。 提倡的“法治”,还是近代引进并有所创新的西方法,需要的 以个体为本位和以家族为本位,亦即现代自由主义与儒 基本上都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具 学传统的矛盾、冲突。可以说,个人本位是西方个人主义、自 有个人本位色彩的立法精神。这就实现了中西法文化在价值 由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家族本位则是中国集体主义精神 追求上的合流。 和儒家传统的体现,本文即想要探讨一种合理解决这种“矛
盾、冲突”的方法。
一、相关概念界定 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区别既是民族的,如中国文化倾
向于家族本位,而西方文化更侧重于个人本位;同时这种区 家族本位和个人本位在本文中是指两种不同的立法价 别也是历史的,即家族本位有着深刻的封建社会印记,而个 值取向。所谓“本位”,即“主义”,或基本精神,指法律实践活 人本位则有着近现代资本主义色彩。本文主要将其放在中国
动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它决定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性质 社会中进行历史的考察。
和发展方向。 “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 中国古代法律以家族为本位,家族内部的伦理道德像胶 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 水一样将每个人紧紧地粘在一起,形成紧密的、稳固的家族, 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 家族形成国家,成为国家统治的牢固根基,个人便被“无情地 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前者是一种形 淹没”了。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这样写道:“我 式上的“礼”,是一套仪式;而后者则是实质上的“礼”,是一种
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 精神,一种道德层面的规范。本文着重探讨后一种“礼”。 些单位的组合而已。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基础,也 “法”在本文中是指一种广义上的法,它既包括中国古代 是齐家治国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秩序而对 社会的法,也包括近现代社会的法,不同语境其所指也有所 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峭 不同。
家族本位实际上是等级本位,在家族本位下,家庭成员 “礼”与“法”的相互关系在中国古代主要放到儒家传统
收稿日期:2013-07-15 作者简介:张洪亮(1989一),男,四川成都人,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杜娟(1990一),女,内蒙古丰镇人,2012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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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家思想的碰撞与融合中去考察,在近现代将在中国传统
与法家思想的碰撞与融合中去考察,在近现代将在中国传统 足够的时间总结经验教训,部分地修改自己的理论,同时综 与现代法治的对比中考察。 合先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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