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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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用标准 修 订 公 告 ( 建 设 部公 告 2 0 1 8 第 35 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 第 35 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3A 、5.4.4 (1 、2、3、4)、5.4.4B 、5.5.8 、5.5.13 、 5.5.15 、 5.5.17 、 6.2.2 、6.7.4A 、 7.3.1 、 7.3.5 ( 2、 3、4)、 8.2.1 、 8.3.4 、 8.4.1 、10.1.5 、10.3.2 、 11.0.4 、11.0.7 ( 2、3 、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3 月 30 日 5. 1 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 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 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 分类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表 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文档 实用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 )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 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 )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 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 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 中按 9 层及 18 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 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 如,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 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 5.1.1 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表中“一类”第 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 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 24m。 (3 )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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