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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房屋拆除、市政建设、平整场地、房屋装修、市政维修、其他工程。(根据市区审批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审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工程;其余工程由区负责审批)
二、办理条件
1.具备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2.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3.具备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
4.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5.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能有效使用;
6.施工单位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监督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三、所需材料
新增: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原件)(同时将xls格式的电子版申请表,用U盘或光盘保存,提交给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入案)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文件或用地合同(协议)及其红线附图(市政维修类工程无须提供)(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或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水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文件或相关批文(房屋拆除类工程和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工程无须提供)(复印件)
4.《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量汇总表》(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填报,核对招投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原件)
5.运输合同(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如非运输单位法人签订,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总平面图(复印件)
7.显示有拍照日期的工地出入口设置符合规定的硬地化、洗车槽、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工地现场的彩色照片资料(原件)(同时将doc或jpg格式的照片电子版发送至经办单位电子邮箱)
8.房屋建筑类工程(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除外)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附图(包括: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办理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须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审查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基坑支护总平面图、基坑支护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
9.平整场地类工程须提供竖向规划总平面图、平整场地说明、计算土方量示意图(方格网法)(复印件)
10.如申请扣减场地内土方平衡回填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使用因本工程施工产生建筑废弃物作为回填材料且符合回填土质要求;(2)工地红线范围内具备足够的土方堆放场地;(3)施工流程可实现场地内土方平衡。同时提供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公章的详细的“场地内土方平衡回填施工方案”,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简介、地质条件、总回填土需求量、回填土土质要求、由施工产生的符合回填土土质要求的总土方量、场地内可堆放总土方量、场地内土方平衡回填量、场地外调剂回填土方量);(2)土方回填施工流程(包括:各施工段进度控制计划、各施工段回填土方堆放场地面积、可堆放土方量及施工顺序、土方回填施工工艺);(3)红线内各堆放场地现状照片、平面示意彩图(标明:场地红线、堆放场地各边长、堆放面积、可堆放高度、可堆放土方量、场地内可堆放总土方量)(原件)。
11.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工程须提供国家、省、市政府相关减免文件(复印件)
12.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工程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延期: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原件)(同时将xls格式的电子版申请表,用U盘或光盘保存,提交给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入案)
2.延期申请报告(原件)
3.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复印件)
4.显示有拍照日期的工地出入口设置符合规定的硬地化、洗车槽、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工地现场的彩色照片资料(原件)(同时将doc或jpg格式的照片电子版发送至经办单位电子邮箱)
5.原《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原件)。
变更: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原件)(同时将xls格式的电子版申请表,用U盘或光盘保存,提交给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入案)
2.变更许可内容的申请报告(原件)
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施工批准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运输合同(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如非运输单位法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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