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立明德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组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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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臺北縣立明德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培養學生之興趣,提升自治能力,訓練做事態度,發展領導才能,增進群體生活知能,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對象) 凡於本校註冊且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均應參加社團。 各社團之成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 第三條 (學生社團之性質) 本校學生社團之性質如下: 一、培養創作活力陶冶藝文內涵之藝術性社團。 二、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之康樂性社團。 三、鍛鍊強健體魄學習運動技能之體育性社團。 四、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之服務性社團。 五、涵養人文知識研究讀書方法之學術性社團。 六、落實品格教育闡揚生命倫理之道德性社團。 七、學習團體生活領導管理能力之自治性社團。 第四條 (學聯會不適用本法) 本校學生聯合自治會(簡稱學聯會)不適用本法,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創社程序與限制) 學生社團創社程序如下: 一、本校學生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發起,得申請創立社團。 二、申請創社時間為每年五月份。 三、申請創立社團之發起人,應向學務處社團活動組(以下簡稱社團組)領取並填具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附件一),連同社團計畫書(附件二)、社團組織章程草案(附件三)、擬敦聘之指導教師(以校內教師為主)簡歷表(附件四),報請學務處轉呈 校長核准後,正式創社。 四、經核准成立之社團,應於新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社團活動時間召開社團成立大會,訂定社團組織章程、修定社團計畫書,連同社員名冊、社團幹部名單,於二週內送社團組備查。 五、經社團組認定,申請創立之社團與現有社團相類似者,不得申請創社。 六、學生若未參加社團,得由社團組統籌辦理社團活動。 本校基於校務發展之需要,得以主動輔導之方式成立重點社團,但僅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第六條 (學生社團組織) 學生社團之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 各社團設社長一人,由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或不得連任)。 社長以下設置若干組(各社團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各置組長一名,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一切事務。 第七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訂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社長。 三、討論社費繳納及使用等相關事宜。 四、規劃或變更年度計畫及中、長程計畫。 五、規劃與討論平時之活動與管理相關事宜。 六、規劃與討論社團評鑑相關工作。 七、規劃與討論參與校內、外活動事宜。 八、確認社員之加入或退出。 九、議決本社團之解散。 十、議決、規劃或討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第八條 (社長之職掌、改選、交接) 各社團社長之職掌如下: 一、為社團負責人,代表社團對外處理相關事宜。 二、聘任各組組長。 三、綜理社團一切事務。 四、為學生聯合自治會代表大會之社團代表。 社長之改選,於新學期(或新學年)第一次社團活動之社員大會選舉之(或該學期(或該學年)最後一次社團活動之社員大會選舉之)。 新社長選出後一週內完成新、舊任交接,並自即日起,由新社長綜理社團一切事務。 第九條 (社團指導老師) 各社團應敦聘具有該社團專業知能之指導老師,指導社團活動進行,若無指導老師,該社團自新學期起停止活動。 基於校務發展需要成立之社團,其指導老師由學校聘任。 各社團指導老師之職責如下: 一、社團活動時間指導各該社團學習。 二、指導擬定各該社團之相關規定、計畫。 三、指導各該社團支援或配合學校重大活動。 四、帶領各該社團參加校內、外活動或比賽,並負責活動期間學生之安全與紀律。 五、指導各該社團之社務及經費運作。 六、簽證多元學習護照之社團活動。 七、指導社團評鑑。 八、適當處理社團活動所遇到之重大意外事件,並儘速通報學校。 第十條 (社團管理) 社團組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期初辦理各社團選社招生活動,學生以參加一個社團為限,不得跨社。 每學期申請轉社之同學,應於開學之日起向社團組領取「社團更換申請書」(附件五),於第二次社團活動結束前辦理,逾期不得申請轉社。社團組應於一週內審核,並公告得轉社之名單與不得轉社之名單及其理由。 各社團之人數,最少為十五人,最多為五十人。未滿十五人之社團,由社團組認定後,附解散理由並公告之。 每學期第一次社團活動,各社團應召開社員大會議決、修定、規劃或討論該社團之相關規定、計畫,並依決議執行。 社團活動期間,各社團之活動場地由社團組排定,不得私自更換。 基於校務發展需要成立之社團,不適用第一、二及三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特別處置) 學生社團之活動如有嚴重影響社員之人身安全者,由學務處與該社團召開會議,協商解決方式、期限,若無法解決或於期限內改善者,該社團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二條 (經費) 各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 二、學校經費補助。 三、參加校內、外活動或比賽之獎金。 四、社團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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