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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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财政政总总预预算算会会计计制制度度 财预字[1997]第2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 (以下简称总预算会 计) 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 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 市、 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 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 级财政部门 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 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 专业会计。   第四条 总预算会计 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 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如 下: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 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 金调拨及往来款项 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 事业单位预算 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 年终结算 工业。   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 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 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 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 基础 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 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执行实 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 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 业务关 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 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 市 (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 前 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 补 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 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 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 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 基础工作 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料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 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 适应 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 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 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 稳定。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 计人员分工。   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营收 缴 物资。   第七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 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 历起讫日期为准。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 上年决算清 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规定 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 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 ,在登记外币金额 同时应 根据国家银行公布 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总预算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 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 经济业务为依据, 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 要求,适应国家 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 需要。   第十三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管理 各项财政资金 (包括一般预算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 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 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 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 影响 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 解;对于重要 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有指定用途 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一级财政掌握或控制 能以货币计量 经济资 源,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 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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