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教唆罪的再思考-法律专业论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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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摘 要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回顾了中外刑法关于 教唆犯罪的立法例,指出了其日趋独立的趋势;考察了中外刑法学界 关于教唆犯罪性质的各种传统学说,评析了其理论缺陷:剖析了我国 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犯罪的具体规定,揭示了其立法弊端;论证了教唆 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教唆犯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进而 指出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打击教唆犯罪,我国刑法应当取消总则中关 于教唆犯的规定,而在刑法分则中设立独立的教唆罪,并阐明了教唆 罪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 关键词:共同犯罪教唆犯教唆罪 AbstractUsing Abstract Using comparison and methods of integrating theory with practice,this paper has reviewed legislation on abetting in Chinese and western criminal law,showing that abetting tends to be increasingly independent as a crime.By revealing the incompleteness of various traditional theories on abetting,and problems concerning abetting legislation based on China’S present Criminal Law,it aims to proof that abetting Rself actually constitutes an independent crime,and abetter and the person abetted are not joint offenders.The paper suggests that in a bid to better cope with such crime,regulations on abetter in the General Rule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eliminated, and sole legislation on abetting in the Sub—Rule with detailed constitution and relative penalty should be encouraged. Key words:joint offence abetter abetting II 关于设立教唆罪的再思考教唆犯罪是一种比较古老而对社会治安危害较大的犯罪,因而很 关于设立教唆罪的再思考 教唆犯罪是一种比较古老而对社会治安危害较大的犯罪,因而很 早开始许多国家的法律就把教唆作为犯罪进行处罚。然而,传统刑法 理论都把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进行定性和研究,各国立法例也 大多在总则的共同犯罪中对教唆犯予以规定和处罚,我国现行刑法也 是在“共同犯罪”一节中对教唆犯罪作了规定,并包括两种截然不同 的定性和处罚原则,一是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的教唆犯进行处罚,一 是作为独立的教唆犯罪进行处罚,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纷争和司法实 践中的困惑。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上应跳出共同犯罪这个框框来研 究教唆犯罪,立法上应根据教唆犯罪的固有属性将其设立为独立的教 唆罪,从而更加合理和有效地打击教唆犯罪。 第一章 中外关于教唆犯罪的立法例和理论 第一节 中外关于教唆犯罪的立法例 一、中国关于教唆犯罪的立法例 从中国奴隶社会遗留下来的刑法史料中尚未发现关于教唆犯之 记载,但封建刑法自秦律开始就有处罚教唆犯的规定,而且均采取从 重处罚的原则。秦代虽然尚未出现作为法律术语的“教唆”一词,但 已有相当于“教唆’’意义的概念:“谋遣”。《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法 律问答》有如下记载:“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 律问答》有如下记载:“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 皆赎黥。”有学者认为秦代的“谋遣”既含有主谋的意思,也有指使、 唆使的意思,“谋遣者”既可以是共犯中的主谋犯,也可以是共犯中 的教唆犯。 秦代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唆者,不处 罚被教唆者的原则。《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法律问答》有:“甲谋遣 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秦代身高 不足六尺的属未成年人,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汉代开始出现教令罪,《周礼.秋官.庶士》注引《贼律》“敢蛊人 及教令者弃市”。汉律对教令者采取的是与被教令者同罪的处罚原则, 《晋律》中也有“殴人教令者,与同罪”的规定。所谓教令,是采取 教唆、诱使他人的方法,挑起他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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