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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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 3、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4、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负责。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法上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2)不能推定加害人的过错;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 (4)我国民法和环境法的特别规定; (5)通常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相联系;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案例分析;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露天堆放的煤矸石;二、行为的违法性 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并未强调“违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都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对行为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行为的违法性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评析;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 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环境损害;;案例分析;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76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我国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一,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 第二,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险行为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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