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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變性人婚姻 FAQ 有關W小姐案件,四位終審法院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包致金和賀輔明,認為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從包容和體諒的角度,我們明白這可對變性人提供幫助。然而從理性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等角度,我們贊同另外五位判W敗訴的法官:高等法院的張舉能,上訴庭的夏正民、霍兆剛及鄧國楨,和終審法院的陳兆愷。我們認為終審法院提供的法律理據並不足夠,而且他們的判決長遠來說會對婚姻制度帶來衝擊(這從近期的討論已可見一班),非社會之福。這些論點會在另一些文章介紹。 參關啟文的變性人婚姻系列 參關啟文的變性人婚姻系列(9篇):例如第4篇的網址是 HYPERLINK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4/04/transsexualmarriage4.html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4/04/transsexualmarriage4.html 我們可明白為何現時政府提出對婚姻條例的修改,然而,若有修訂,我們堅決反對把修訂的幅度不必要地擴大,因為這只會火上加油。我在下面會澄清現時有關修訂的爭辯,及指出隨意動搖一夫一妻制的危險。無論如何修改,我們應把對社會及婚姻制度的傷害減到最低。 Q1. 終審法院對變性人婚姻的裁決,是否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嗎? 終審法院表明,無意透過W案的判決處理同性婚姻問題(W vs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4 of 2012, #2: 以下#所指的都是這判辭的段落數目),並不影響現時香港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我們認為,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社會的基礎,不應輕易動搖。若要有任何改動,必定要經過整體社會仔細的討論和研究,不應盲目跟隨西方潮流;也應在討論過程中盡量尋求社會的共識,不應單方面把「少數人的權利」絕對化。(參張舉能法官判辭第189-197段,和上訴庭判辭第141-143段。) Q2. 終審法院的判決,對政府的要求是甚麼? 終審法院裁定,「一名與W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可以與一名男性結婚。(#124) Q3. 終審法院有沒有說過,一些還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假設他原生性別是男,但心理的性別認同卻是女),一定要有與一名男性結婚的法律權利嗎? 沒有,判辭說:不會說只有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才有結婚權,但也沒有說這些人一定要有結婚權。終審庭對這問題的立場是開放的。(#124) 他們且強調:「有必要在跨性別人士的權利,和其他可能因性別認同的改變受影響的人士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128) Q4. 政府要求跨性別人士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才能獲得新性別身份及獲得婚姻權,是把酷刑施加於跨性別人士的身上嗎? 陳志全議員經常有以上說法,他在4月4日的《太陽報》的文章題目就是〈婚姻條例變酷刑〉,其中說到:「變性手術複雜,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感謝陳議員澄清了一些誤解,因為以前傳媒往往把變性描繪為很美好的事情,是跨性別人士的終極救恩:他們感到不得不做變性手術,因為只有做了手術後真正成為他們心儀的性別,他們才會快樂。現在陳議員指出變性手術「極具傷害性」,的確是誠實地把真相揭露出來。 然而,說政府在「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實在是非常誤導;說婚姻制度的要求等同政府對他們施加酷刑,則更是危言聳聽。政府或任何人從來不會強逼人做變性手術,最終這是他們自己的選擇,假若變性手術是酷刑,那為何不少人選擇對自己施行酷刑呢?無論如何,責任不能算在別人頭上。一些跨性別人士選擇不做變性手術,亦沒有人會反對。問題是:他們雖然性別認同可能與原生性別違反,但生理器官仍屬原生性別,我們看不到有何理據證明整體社會必然要承認他屬於另一個性別。若貿然給這些人進入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會產生不少問題。例如:假若連人工陰道也沒有卻擁有男性器官的人能成為一正常男人的「妻子」,這真的是一男一女的一夫一妻制,還是有實卻無名的同性婚姻呢?但被終審庭肯定的一個大前提就是修例不應影響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Q10會進一步討論其他問題。 Q5. 無論如何,政府仍是以婚姻權要挾一些不願意做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去變性,所以仍是變相在施加酷刑,不是嗎? 這說法亦不能成立,因為有沒有婚姻權的分別只是社會認可與否的問題。縱使某跨性別人沒有正式的婚姻權,但仍然可以與任何性別的伴侶發展愛情或共同生活。他若真的認為變性手術是酷刑,也實在沒有去變性的必要,怎能說是別人強逼或歸咎別人呢?假如某男人自小的夢想(其職業取向或認同)是作警察,但長大後發覺身高不達標(不夠1.63米),最後為了滿足自己的職業取向,毅然決定做非常痛苦的增高手術!難道我們可以說因為政府訂下身高的標準逼使他做增高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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