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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针对余额宝类产品的基本态度:针对余额宝等新型网络直销产品,监管部门对其持谨慎观察、适时规范的相对开放态度,从一般性合规角度要求其完善相关手续,但没有其他干预性政策。2013 年,证监会提出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此后,证监会表示对具体的投资产品不作任何评价,但必须遵守两个底线:第一,不能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第二,不能引发区域风险。此后还提出,余额宝是支付宝给用户提供的一项便捷性账户增值服务,本质上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指引(试行)》:证监会允许证券投资基金除实体机构销售外,增加电子商务平台为销售的电子渠道。这一文件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网上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在程序上,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该指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约束。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不得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的规定:证监会于 2013年3月公布这一办法,允许互联网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提供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为互联网参与销售过程中提供政策空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在监管实践中,支付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支付结算业务必须经过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许可 8.4.2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 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黄浦区正式挂牌成立。 1. 协会定位: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职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 主要职能: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协会主要职能为按业务类型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3. 协会与监管部门间关系: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互支撑,有利于降低监管和市场运行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和促进市场创新,也有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4. 协会首批单位会员的遴选原则、行业情况:协会首批单位会员共有四百多家。筹建组按照行业代表性、广泛性、正面引导性原则,对前期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产生首批单位会员名单。按照协会章程,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将由会员选举产生。今后,将按照章程要求,逐步吸收符合条件的会员,同时建立会员退出机制。 8.4.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足及建 *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足: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信贷、流动性和市场风险,还面临着网络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引起的虚拟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法律、法规滞后等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使用标准技术不规范。目前,大量的金融业务依赖在线操作,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未进行充分测试,导致“后门”与漏洞的出现。其次,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适应互联网使用金融混合管理模式,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缺乏外部监管和法律规范,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不足,增加了网络财务管理的风险。 2.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第一,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与互联网金融保障体系,降低技术风险。硬件方面,增加在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开发,提高系统的保护能力,确保安全的硬件环境、网络操作,实现门户的安全访问,应用程序登录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网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系统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建设,制定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与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减少市场选择;加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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