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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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 余能斌 范中超   关键词: 所有权/社会化/义务/公共利益/观念   内容提要: 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自视新潮的观点。其标志是所有权负有义务。但这是错误的。首先,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出现之前的法律文献也并非不讲公共利益;其次,“所有权承担义务”本身 在法理上说不通;而这一理念一旦付诸实践,其表现令人心寒。值中国制定物权法之际,必须正本清源,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   一、所有权社会化的兴起   近代以来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可以说是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近代法上的复兴。欧洲 文 艺复兴时期,罗马法也复兴了,一种新的法学观也应运而生。这种法学观认为,所有权是与 生俱来的,上天赋予所有人对财产予以绝对支配的权利。这种观念表现在制度上,即是个人 所有权制度。   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思潮,即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这种思 潮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由个人掌握和拥有,但是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合于社 会公共利益。此后,这种自视新潮的观点便流行起来。   在19世纪的德国,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是耶林。他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仅应 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 度。其后,基尔克秉承耶林思想的衣钵,力倡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他在《德意志私法论》 ( 第2卷)中说: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 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①   在法国,也有倡导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声音,狄骥是急先锋。他否认所有权为一种权利, 声言人在社会并无自由,为尽一己之职责,只有依社会利益而行为的义务。②   在日本,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产生与法德有所不同。它首先不是缘起于学说,而是发端于 司法判例。大正8年3月3日,日本大审院关于“信玄公旗挂松事件”之判决是所有权社会化 在日本产生的标志。在此判决作出之后不久,受当时“大正民主”思潮与欧陆流行的所权社 会化思想的影响,权利尤其是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的思想,在民法学者中传播开来。③   在立法方面,德国走在前列,1919年8月11日德国公布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 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第14条也有类似的规 定。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负有义务已经成为法学中的公理性原则。①   二、对所有权社会化的反思   通过综合分析,我们发现,所有权社会化论者的主要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所有权 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亦应为社会公共利益。(2)主张所有权本身包含义 务成份,即“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②(3)国家于必要时得 依法征收或征用个人所有的财产。(4)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这是法 律处理权利人和其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否则,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③   我们认为,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所有权社会化论的核心内容是讲公共利益,那么古典的个人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就真 的 不讲公共利益了吗?看一看所有权社会化思想提出以前的法律文献吧!法国《人权宣言》第17 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属显然必需时,且在公 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拿破仑民法典》第544条规定: “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 时,不在此限。”   《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所有权和继承权受保护。其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所有 权 承担义务。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 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 施有所规定。该损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的衡量之后确定。对损 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④   该条第3款规定了剥夺所有权的条件,即:(1)须为公共福利之目的;(2)只能依照法律或者 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3)须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4)该损害赔偿须为 公 平。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条件每一个都是必要条件。从这些条件可以看出,《德国基本法》 对剥夺所有权的条件并不比《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有所放松。让我们再看《德国基 本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是:“所有权承担义务。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服 务。”这一款被认为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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