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部分事项和表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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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16号公告解析 主讲人:陈子建 CONTENTS 1 2 3 目录 取消部分事项和表单 简化部分事项和表单 明确相关事项办理要求 目录1 取消部分事项和表单 取消部分事项和表单 一、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原规定: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进行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新规: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VS 取消部分事项和表单 二、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原规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点有关规定) 新规: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取消了生产企业无出口业务时的每月“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VS 取消部分事项和表单 三、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原规定: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的受托方在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新规: 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VS 取消部分事项和表单 四、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原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应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新规: 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只要按分批出口情况自行计算每次退税的数量、金额进行系统录入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VS 取消部分事项和表单 五、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原规定: 无相关电子信息的,需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电子数据及申报凭证和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新规: 无相关电子信息的,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VS 目录2 简化部分事项和表单 简化部分事项和表单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旧表:全部项目均需企业填写 简化部分事项和表单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新表: 分为企业自行填写、税务机关从登记信息中提取和税务机关填写三部分,还责于税企双方 简化部分事项和表单 二、简化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 新规调整: 多次循环、反复申请核销→→一次性生成申请数据 年度一次核销→→数据有误可以多次核销 5张表格→→2张表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目录3 明确相关事项办理要求 明确相关事项办理要求 一、明确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 出口企业由于特定原因(原有2012年第12号公告和2015年第44号公告规定的七种情形合并为八种情形),,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应在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明确相关事项办理要求 二、明确三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整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2014年第51号公告规定的情形为三种: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明确相关事项办理要求 三、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明确相关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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