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经济法专业论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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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摘 要 我国是一个讲究“德”、“信”的国家,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危机 却非常突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交易风险、促进 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建立诚信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信用征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面临的困难很 多,现状不容乐观,其整体发展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信息瓶颈、市场主体对参 与信用征信缺乏热情以及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 信用征信业的发展。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则是当前我国信用征信业面l晦 的最大障碍。 信用征信的模式是征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日本及欧洲一些国 家具有比较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这些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征信国家由于经济 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不同以及文化之间的差异大致分为三种典型的信用征信模 式。第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第二种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 模式;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比较和借鉴,结 合上海、深圳两地的试点,证明我国的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首先应采取政府启 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即由政府负责建立基础数据平台,各征信公司通过使用 基础数据平台的数据和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库,服务于各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 场竞争;其次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人口流动的限制性及银行业务 的地域性等因素,短期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机构是不现实的,所以应建立全 国统一模式与地区模式并存的征信机构。只是在地区征信机构建立之初,为了避 免资源的浪费,统一设计代码,统一征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信用信息的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信用信息是制作征 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信用信息的开放会涉 及到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所以法律需要对信息的范围、信息使用的 目的以及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作出规定。针对个人隐 私,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隐私信息从特征上加以概括,明确隐私信息的范围;其 次要明确隐私保护原则,应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和要求更改权, 并从法律上保证权利的实现;再次应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三个 方面对征信活动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加以平衡。针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我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模糊,使商业秘密与公共信息难以区分。 因此,首先要明确企业信用征信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秘密、企业 管理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其次,在对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实行必要的规制的同 时,保护征信机构合法采集、使用、披露商业秘密不受侵权追究。 时,保护征信机构合法采集、使用、披露商业秘密不受侵权追究。 征信行业的监管问题,是关系到征信体系建设规范性和健康性的关键问题, 也是保障征信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典型的监管模式: 一种为市场运作、立法指导型,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征信管理体系的运转中所起的 作用有限,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管理体系的运转,相比较而言, 行业协会在征信管理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征信行业的日常管理主要集 中在征信行业协会;另一种为政府推动、直接监管型,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 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及征信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 的国家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征信机构,但这种模式的缺点较为突出,一 是可能增加经济活动的成本;二是可能造成征信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结合我 国的实际情况,征信监管当前需采取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模式。设立 一个专门的征信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整合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进 行监督和管理,而不是由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的监管部门;同时监管机构不参与征 信行业的市场竞争,只提供一个检索信息的平台。另外征信行业应设立行业协会, 实施行业的自律管理,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 关键词: 征信 征信制度 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 2 AbstractOur Abstract Our country pay a great attention to moralit,/and credit,but in market economy highly developed today,the credit crisis extremely is actually prominent.The establishment of credit reporting system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formation asymmetrical,reduced the transaction risk,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fin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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