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经济法归纳分类记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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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年经济法归纳分类记忆 经济法单章、跨章节归纳记忆 第一部分:跨章节总结 【全书投资、出资、收购有关】 ▲外资改组国有企业(P52)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 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60%以上,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在1年内付清。 ▲国有产权转让(P8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 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 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 得超过1年。(2005年单选题)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 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 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 本的规模。 ▲外资并购的出资期限(P132)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 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 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 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当在 拟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 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 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 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 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 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 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 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 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 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 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 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个月内缴清。 【全书带“%”的地方】 【第三章:】 ▲实际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价格相差 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国务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兼并价款一般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 期付款,但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 50%,总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2002年单选题)。 ▲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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