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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随想(一至四完整版) 一家只谈,同行别嫌絮叨,外行听
个热闹。说错的可以拍砖,赞同的一起努力变法吧! 新的注册管理办法在一些大问题进行了
改动,如新药问题、仿制问题、技术保护与转让 问题等,在这些改动中,参考了国际上一些
通行的做法,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修改时 可能忽略了现实情况, 以及国际先进方法
的设计理念及各项措施的配套, 可能存在设计偏差, 请国家局慎重考虑。 事实上,我们所
有的药品相关管理办法,都是建立在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由药品管理 法的基础概念及基本
逻辑,推导出来各种延伸概念和管理流程;就象是数学里面,由概念和 公理推导出定理和公
式一样,这是大陆法系(罗马法系)的基本立法原理。 我们的药品管理法里,在基础概念上
存在不清晰、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情况, 因此,由基础概念推导出的延伸概念、以
及各种基本逻辑、管理流程都产生了偏差,导致了 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架构的设计问题, 从
根本上导致了我们的管理混乱, 在我们全体药监人员 科学理念和管理理念欠缺的条件下,
产生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药品管理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是药品定义。由药品定义延伸出了新
药定义、仿制药定义、 假药定义、 药品标准定义以及国家药品标准定义等。 药品管理法中
药品定义不清晰、 不完善、 范围错误,是我们管理中一切问题的根源! 科学的药品定义应
该概括药品的以下特征:即药品二大基本属性、药品三大构成要件; 二大基本属性是 1、用
于治疗人的疾病或调节人体的功能(对应适应症) 2、量效关系(对 应用法用量) ;三大
构成要件是 1、科学验证 2、严控生产 3、严格监督(注册、安全监督、 市场监督) 。另
外,在定义之外,药品还存在两大特性:1、药品体外特性,2、药品体内特 性。这两大特性
需要我们在三大构成要件中加以重视,最终实现药品的三性:安全性、有效 性、质量可控性。
我们目前的法律中药品定义表述不清晰完善,并且把药材、原料药、敷料等药物,也纳 入了
药品的定义范畴, 混淆了药品和药物的概念及管理。 所以由药品概念推导的系列管理问 题
和管理方式都产生了偏差,特别是基础性制度方面,例如:药品认证制度变成了 GMP 认 证
制度;药物档案管理制度(DMF 制度)变成了原料药批准文号管理等;药品持证商制度 变成
了技术转让管理、委托加工管理等。目前,我们已经部分认识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并 开始
参照国外的模式修改,但是,我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其中的科学原理和管理规律,采用了 部分
节选的方式, 表面上是根据国情的应变措施, 但是实际上又违反了科学原理和管理规律, 因
为从药品的特性和属性管理要求, 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实施, 才能保证我们的监督管理是:
1、研究药品特性,验证药品属性(注册) ;2、监测药品特性,保证药品属性(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 。最终目的是实现药品三性。 由上面的分析, 我们再进一步梳理药品注册管理
办法修订稿, 我们认为下列问题值得探 讨和推敲 一、新药问题 新药问题中包含几个细分
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新药定义问题、 (一)新药定义问题(第 2 页第八条) 1、取消“按
新药管理”的概念问题 在新的条款中取消了按新药管理的概念。 同意取消这个概念, 根据
严格的药品定义推导, 可以肯定的得出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都是新药。
这类药品在美国及欧盟 也都是按新药定义及管理的。 以前之所以产生了“按新药管理类别
药品”注册申请的泛滥, 是因为我们按新药给予了待 遇(利益),而没有按新药的要求去要
求它,产生了利益倾斜,形成了利益驱动,再结合国内 企业的实际情况,造成了“按新药管
理类别新药”泛滥之势,问题症结是按新药管理,没按新
药审评,审评尺度放松造成的;因此,取消此概念,严格按新药要求管理与审评,是防
止新 药泛滥,科学定义新药的举措。 2、关于评估临床价值及利益风险的条款问题 该项内
容是在第一章中新增的条款(第 2 页) 。该条款应进一步明确其内在意义,是进 一步强调
药品有效性要求,还是增加了“比较有效性要求”。 增加该条款的目的是使国家增加防止改
剂型新药泛滥的控制手段。 但是该条款的增加也 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探讨。 (1)与美国法
律的相关规定比较 美国法律关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要求是分阶段实现的,第一阶段由《纯
净食品与药品 法》 (Pure Food and Drugs Act)过度到《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从
而增加了药品安全性 证据的要求条款;在此基础上,通过《Kefauver-Harris 修正案》 ,
增加了药品有效性证据的 要求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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