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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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二、股份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三、近几年股份公司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 的主要做法  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六、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工作安排 七、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工作要求 一、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劳务 派遣用工数量、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违法处罚等方 面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修订的以下几方面内容:  (一)对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 (二)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  (三)增加了法律责任  (四)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内容  (五)明确了过渡期的有关问题 (一)对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 一是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具体方式。决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 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 动报酬分配办法。  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约定劳动报酬提出了 具体要求。决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 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是如何理解这次对同工同酬的修改? 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岗位提供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应 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 注意:一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二是的相同报酬标准。  劳动报酬和福利是两个概念。  劳动报酬是主要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不包括保险福利。本次劳动合同法条款修订,不涉及福利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  一是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 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适用范围 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岗位上实施。  三是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 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四是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 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人社部正在制定) (三)增加了法律责任  一是增加了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  决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决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 营许可证 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连带赔偿责任  决定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内容  一是设立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 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二是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决定规定,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明确了过渡期的有关问题  一是明确了决定施行的时间  决定实施时间是2013年7月1日。  二是明确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  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 履行至期限届满。  为什么要做这样规定?  一是为避免修法引起大的波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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