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行政复议调解办法-昆明工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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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行政复议调解办法-昆明工商局

PAGE PAGE 1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调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复议功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引导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活动。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完成调解的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或条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在复议期限内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久调不决。   第五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真诚的交换意见,以达到和解目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调解时,应以公正、合理为前提,做到不偏不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 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四)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五)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但又不宜做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案件; (六) 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 (七)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分清是非责任,进行说服教育;   (四)?促成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审查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   (六)?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动员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第八条 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应当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及其经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行政复议当事人愿意调解,但复议审理期限将届满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继续调解的期限,并记录在卷。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调解,并把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案件时,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发出《责令限期处理纠纷通知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自行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解。   第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也可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   书面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约定或说明的事项。 调解协议书须经行政复议机构认可,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盖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和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认可:   (一)违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   (四)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五)有其他依法不予认可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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