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典型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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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的是,并发症和合并症不是同一概念。”湖南省益阳市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汤世怀介绍说,因主要疾病的发生发展以及诊疗手段的介入,导致发生的另一种疾病,称之为并发症;合并症则是患者同时患有两种疾病,主要疾病的发展变化引发另一种疾病的加重。   “并发症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疾病自身的发生发展将导致并发症的产生;二是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因医生的医疗行为介入后引发并发症。”汤世怀指出,并发症发生的原因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疾病因素,主体、客体因索和社会因素常常交错存在,必须具体而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界定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周继华介绍,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什么才属于”难以避免“却没有任何说法;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使用”并发症“的概念,而采用了”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的说法。 2、涂改需规范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7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28条规定,“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均使用了“应当”、“不得”等词语,从法律属性来说,是强制性规范,如果不按照要求做,就是错误的,无论动机和原因是什么。而病历书写有过错就应当采用法律所规定的纠错方式,所以一定要正确理解掌握强制性规范的法定要求。 3、补记莫疏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大多临床医生都熟知这个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贯彻得并不好。允许延后补记的目的就是考虑到临床抢救会处于忙碌状态,不符合法定修改的情况很多,所以法律设定了补救时间和机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抢救结束后,医生从高度紧张状态松弛下来,往往已筋疲力尽,根本无暇考虑病历的形式要件问题。但法律规定是不变的,所以补记就万不能疏忽。医务人员要学好法律,更重要的是用好法律,有意识更要有行动。 本案中,可能医院抢救时确实用了5%的GS,胰岛素8u等,剂量正确,并无不妥,但病历中并没有反应出这些事实,医院对病历进行了不符合规定的修改,导致无法认识其真实性。所以,无法认定的病历当然就无法准确地证明当时的抢救事实,不能作为认定医方观点的证据。情理与法律的博弈,最终都以事实为准绳,所以,医生日常工作中必须要有证据意识,体现在病历上就是认真的书写和规范修改。 “生育选择权”引发的医疗纠纷 案情介绍 什么是生育选择权?妇女有权利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生育还是不生育,以及生育几个这个问题。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妇女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生育问题。   2001年,重庆一名孕妇到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医院B超检查结论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可到分娩时,却生下了一个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下部分全无、左脚只有2根脚趾头、右脚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肢体严重缺失的男婴。产妇痛不欲生,一怒之下,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当初做B超检查的医院告上法院。这也为重庆首例关于状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案件。   重感冒服药留下隐患   2001年8月,家住江津的吴某和綦江县的青年小伙何某结婚。第二年4月,吴某怀上了孩子。为了让将出生的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俩背井离乡前往福建一家皮鞋厂打工挣钱。   然而,到福建后,由于很难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身体状况并不很好的吴秀秀便患上了重感冒。吴某不懂得孕期医学常识,到医院看病,从来没有把自己已经有了身孕的事情告诉医生。所以,吴某吃了一些不该吃的感冒药。由于感冒久治不愈,吴某为此伤透了脑筋,后来她干脆自己到药店胡乱买药。可正是由于这场重感冒,给腹中的胎儿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产前检查“未见异常”   2002年5月,吴某在丈夫的好心劝说下,回到了重庆,和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调养身体。转眼到了8月,离孩子的出生差不多还有三个月时间,为了知道肚子里的孩子是否健康,8月25日,吴某来到綦江县人民医院做了产前常规检查。医生检查后称没有发现异常,让她好好休息,两周后再来复查。9月1日,吴秀秀再次来到綦江县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仍然是没有发现异常。   为了再次确诊,吴某来到位于重庆市某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经过检查,医生诊断吴某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9月27日和10月7日的两次常规检查,大夫诊断吴某为宫内发育迟缓,一周后,经过医院的B超检查,医院出具了《超声B超实时成像报告单》,记载确认:单胎头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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