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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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oc

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任宪龙I 网络诽谤的管辖权问题较Z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英实法律适 用问题与管辖权问题同等重要,虽说在英美法律更重视管轿权的确定,而且往往是确定了管 辖权即确定法律适川,也就是适川受案法院法域的实体法,这样在法律适川上往往会产生武 断的结呆,所选择的实体法不一定与受案有必然的联系,用德国学者萨维尼的国际私法理论 来看,该法域的法律并不是“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如此选法只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后 果。和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加重视法律适用方血。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尤其在美国“冲 突法革命”后,世界各个国家都在探索新的适合复杂国际关系的法律选择方法。探讨Z前我 们依循这样的思路,即先考察网络对传统国际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影响,而后考察当询针对 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冇关国家司法实践以及区域性公约立法,最后尝试性提出适合于网 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设计。 一、网络对传统国际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影响 在国际私法中,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特点是以固定明确具体的物理性连接点 作为法院选择适用的准据法的依据。一旦进入虚拟的网络空间,随着物理性连接因素的消失, 传统侵权法律适用规则面临尴尬境地。下面从连接点、准据法、法律选择方法三个方面考察 传统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受到的影响。 (一) 对连接点的影响 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法律适用的主耍手段Z—是运用冲突规范,通过冲突规范中的连 接点将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与某一国家、地域的法律联系起來,从而确定仪权所应适用的法 律。所以连接点在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全 球化的整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不町能像物理空间那样划分为一个个地理区域。同样,网 络行为的不确定性使一个网络行为无法指向一个确定的连接因素。当一个终端用户进行远程 登陆的时候,不用等到法院来杏明这次登陆行为涉及的对象、地点、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 有吋就连网络用户并本人也无法预见。2互联网的带来交往关系的复朵性,导致网上诽谤侵 权行为地难于准确判断,侵权结果地遍布壯界各法域,属地性连接点无所适从。网上侵权者 多用匿名或假名且对随时随地移地上网,现有技术又无法准确定位,属人性连接点的国籍、 住所无法确定。如何用传统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中的连接点来确定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成为 一大挑战。 (二) 对准据法的影响 传统冲突法认为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被选定的准据法可能是某个国家的法律,也可能是相关的国际公约 或国际商事惯例。但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技术正处于初步发展吋期,许多国家尚来不及対互 联网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立法。另一方面,有些国家处于保护科技发展的考虑,不愿过早的 下结论,因此有关互联网的国内立法几乎是空白。至于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更是十 分少见。这样,尽管对某一网络诽谤案件适用了冲突规范,确定了应适用哪一国家法作为准 据法,最后却发现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因为该国根本无相应的立法,在很多网络诽谤案件川 根本找不出适用于网络的准据法。另外,互联网引发的公法冲突成为普遍的法律现象。互联 网打破了地域界限,使许多原本只规范国内事物的公法的效力溢出国界,对所有网上活动产 生了 “普适”性影响,从阳将法律冲突从私法领域扩展到了公法领域。在网络诽谤中,美国 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依据其宪法第一 ?修正案亨有言论与出版H由且可以亨有某些豁免,而 这就会引发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的相关规制言论或保护公比名誉权公法规则(这里可能是 1宿迁学院一系教师。 -朱子勤等著:《网络侵权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219页。另可参见 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J吕国民:《国际贸易中EDI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侵害他人名苦权构成了犯罪)的冲突。这样网络服网捉供商或其他网上用八的言论行为尽管 符合一个的法律,却同时触犯了另一国的法律,H?往往后者就是法院地的法律。 (三)对法律选择方法的影响 在传统国际侵权法律适用中,一般是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方式,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 权结果发生地作为连接点来指引寻找适当的准据法。但随着国际交往关系的日益复杂,这些 规则变得不合吋宜,僵硬、机械不能很好的满足指引准据法的要求。为此,对冲突规范的“软 化”和寻求新的国际侵权的法律选择方法成为迫切之需。陆续有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侵权 行为自体法说”和美国学者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里斯提出“最密切联系说”(美国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屮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于诽谤的侵权法律选择屮)。由于“侵权行为自 体法说”的核心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下而针对“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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