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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一、涉外物权中的法律冲突 (一)涉外物权的概念及其冲突 1.涉外物权的概念: 2.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各国法律对: (1)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2)物权种类和内容; (3)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5)物权的保护方法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二)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目前,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以标的物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二、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2.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 2.有体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 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无体动产,其所在地一般认为是该项财产能够被追索或执行的地点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1.物之所在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 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特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2. 但下列物权关系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 两种作法;(5)无主土地上的物;(6)国家财产。 三、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物 权 法 律 适 用 不 动 产 动 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有体动产 无体动产 适用所在地法 适用住所地法 适用转让行为地法 适用所在地法 适用转让行为地法 (一)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上的普遍规则。关于物之所在地法对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3)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之方式及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4)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5)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法还适用于占有或转让不动产的能力、处置的形式、转让的实质有效性以及时效等问题。 (二) 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有体动产的法律适用,历史上有四种不同的主张:(1)住所地法;(2)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支配转让行为的自体法,即与交易有真实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上述四种主张中,选择应在物之所在地法和转让的自体法之间,但总的看来,现在的理论倾向于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即特定动产的转让效果排他性地受其转让时所在国法支配。 (三)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 按照英国学者的理解,无体动产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1)诉权;(2)由一些文书所代表的、不仅可以交割而且在现代社会还可以作为独立物流通的权利。前者如产生于借贷或正常商事活动的债,后者如流通票据和股票(股份)。 股份(shares)首先与其发行公司的所在地相联系. ??? 股票转让的效力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司的效力,二是对转让当事人以及对股票提出请求的人的效力。因此,关于股票的法律适用就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关于股票的转让对公司的效力,由股票所在地法决定(2)关于股票对转让关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则由转让交易的自体法决定,实际上就是证券交付地法。 四、 国有化问题??? 国有化(nationalization)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国有化法令的效力,指一国所颁布的国有化法令所及的范围。 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实行国有化法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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