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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述(DOC)
行政法概述
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 ,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一、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的概念:
可描述而难以界定的行政——福斯特多夫
* 什么是概念?
——康德哲学中的“直观”,不随着具体经验与环境而改变的事物本质。(《纯粹理性批判》)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
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如《尚书》记载,“周公代成王行政七年,发布天子之命”。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学者们对行政的解释不下数十种,如“目的实现说”、“国家意志执行说”、“除外说”等。不过,以是否把行政同国家联系起来考察为标准进行划分,只有两种: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这种观点看到了行政与国家的联系,比前一种看法进取一步。
但是,在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德国的行政法学者马叶尔(Otto Mayer)、乃班德(Paul Laband)等人主张,行政便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一切活动。
第二种是“狭义的行政”。这种观点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这种观点最为典型的表述莫过于以美国学者古德诺(F·J·Goodnon)为代表的“国家意志执行说”了。古德诺在他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说:“在一切政治制度中,只有两种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现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
第三种是“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这种观点最典型的是日本行政法学美浓部达吉的“除外说”。他说: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活动。
“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
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行政的本质,而且划定了它的范围:
第一,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
第二,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仅仅是它的组织活动,即对国家的事务进行组织监督等。
“社会主义党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基本上完成了夺取政权和镇压剥削者的事业,紧接着就要解决管理这个任务。……要有效地进行管理,必须善于实际地进行组织工作。——列宁
总之,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区别
(1)行政与立法
-立法是制定一般性、抽象性的法的活动
-立法是基于国家的统治权制定成文法的活动
-立法是在国家与人民之间制定法的活动,具有双重约束性
——行政与立法区别的相对化
2)行政与司法
目的 作用的性质 程序 机关
司法 解决具体的纷争 个别、具体、判断作用 被动、消极 独立、中立
行政 积极实现国家目的 全体、综合、形成性作用 能动、积极 层级命令指挥
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法国,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它的法语表达形式是“droitadministratif”。英文翻译成“Administrative Law”,俄文翻译成“aдMHHиCTPaTиBHOe ДpaBo”,日文翻译成“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一词最早从日本引进,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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