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二十条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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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 – 2008 开放措施 1. 要取得在内地成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资格认可,《中 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二十条第 四款要求申请者提交的其中一项文件是经济担保证 明。请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航协)接受那类经 济担保证明? 根据《安排》补充协议四及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 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时,可以出具由内地的法人银行(包括本地及外资银 行)或中国航协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证明。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向中国航协查询合资格提供经济 担保证明的公司的数据。 除此之外,香港服务提供者也可出具由内地中资企业 发出的经济担保证明,而该内地企业的注册资本得 低于被担保的香港企业的注册资本。 2.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时,可参考什么相关的政策法规? 现行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 年第110号)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2007年第174号) - 《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 知》(民航总局函2006年第141号) -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中国航空 运输协会2006年3月31日) -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中国航协发〔200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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