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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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 号海尔青啤联合广场C 座19、20 层 电话:0771-5845310 传真:0771-5845310 邮编:530022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 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对发行 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行为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根据核查和验证结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 《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 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1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规则》”)等现行有效的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 发行人已向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 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 签字或印章真实,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 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及电子文本,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重要影响而发行人又无法提供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或有关说明予以核实,该等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 关说明被视为真实无误。 3、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 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涉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 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流动性分析)等非律师专业事项。 2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 信用评 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对于该等文件的 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和摘要中自行引用或 按交易商协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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