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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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民间一般纠纷,性质重要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不属其调解范围。 (二)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其主管范围。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属于法院主管,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 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通常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2.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纷由法院主管。 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其他行政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对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时,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部分民事权益纠纷。   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处理民事争议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并行主管问题。我国是按照以下方式解决这一复杂问题的:   1.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可依据法律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非行政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范围。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裁决。这些方式的性质不同,前两种为非行政行为性质,后一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P103)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第三节 级别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5)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003年5月16日,甲乙双方在广州市订货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主营业地在北京市)向乙方购买玻璃杯若干件。4月30日,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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