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对象救助.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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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对象的申报和审核 第二节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 主要讲以下四个内容: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四、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与监督 本章重点是: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 (一)对象 法律依据----2006年1月11日 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三种“三无”的人 2、三种法定义务人无能力的人 (二)内容 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1、一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增长机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3、标准的制定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一是集中供养 二是分散供养 (三)五保供养的资金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体制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一般程序: 本人自愿申请→ 村委会民主评议 →乡镇政府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核销 所谓核销就是县级民政局将《农村五保供养证》注销。 有以下两种情况,由村委会或五保供养机构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民政局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 1、五保对象已不符合供养条件; 2、五保供养对象死亡。 四、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监督 孤儿 对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应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一)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二)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孤儿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孤儿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监护人身份证和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村(居)委会根据孤儿的书面申请,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同时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孤儿的书面申请一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报送初审合格的孤儿材料后,由分管领导或纪检干部、民政办公室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并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填写好孤儿档案表,连同其它全部材料一同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孤儿材料时,需同时提交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复印两份: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2.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3.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件;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法律文件。 已满18周岁在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严格审查批准后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县财政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年满18周岁(除在读中学生或中等职校生外)的孤儿,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在读中学生或中等职校生孤儿,年满18岁以后必须每学期向县民政局提交在读学校的证明原件,不提交的视为已经毕业,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孤儿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经司法机关确认失踪的父或母又重新出现时,立即取消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 (四)父或母刑满释放后,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申报条件 困境儿童的认定: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家庭特别困难、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上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一)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 (三)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 (四)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 (五)与患艾滋病的父母生活或本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相关证明材料 1.儿童父母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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