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介绍-曹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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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县(市、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对儿童保健门诊各诊室的设置、面积、设施和设备做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网络建设情况、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建立评估机制 对儿童保健工作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评估 各地依据具体情况制定评估细则 * Background provided by m62 Visualcommunications, visit for more information 卫生部妇社司儿童处 曹 彬 规范修订背景 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使用至2009年 原有规范无法满足需要 2006年起,我司委托国家妇幼保健中心组织专家修订《规范》 修订过程 文献阅读 现场调研 专家撰稿 专家研讨 研讨修改 修订原则 修订,非制订 体现城乡均等化 考虑地区和机构间发展不平衡 立足于基本保健服务 预留发展空间 修订进程 2006年8月召开第一次儿童保健服务规范研讨会,确定了修订的基本原则、内容、撰稿分工等 至2009年10月,共召开9次专家研讨会,有167人次参加 组织专家在浙江、湖北、贵州进行现场调研 征求各地意见 2009年1月,下发各省(区、市)卫生厅征求意见 汇总、归纳、讨论各省意见 儿童保健工作的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共卫生范畴(性质)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根据) 范 围 职 责 内 容 要 求 评 估 附 件 (一)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 (二)根据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含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 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突出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针对妇幼保健系统中儿童保健工作主要服务对象的年龄段 涵盖儿童保健服务的各个方面 (一)卫生行政部门 (二)妇幼保健机构 (三)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两部分 服务机构以妇幼保健系统为主体,主要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 涵盖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 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 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 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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