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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实体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实体单位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类型。 第九条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持有家庭所在地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存在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 比较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一般困难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一方亡故);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提供相关证明); (3)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提供相关证明); (5)来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父母均在务农的农村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6)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提供相关证明); (7)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建档立卡困难户(提供相关证明); 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校内外大额就餐的,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的,经常进出高档娱乐场所的,有其它高档消费等现象的(专业需求除外)。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体单位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首次申请困难认定程序: (1)学生如实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及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调查及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或村委会、高中)签章。 (2)学生将《调查及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主动申请参加认定。 (3)各实体单位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填写的《调查及认定申请表》的情况,参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到校后的生活情况进行评定。院系应综合考虑被评议同学家庭情况(财产、健康、受资助、人口、地域等)、本人身体情况、在校期间生活表现等情况,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结合本院系专业实际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4)经过民主评议,确定年级、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实体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实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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