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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单选和填空
教育法学以教育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教育法学是介于教育科学与法律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
3、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教育应该由法律规定,并且应该是国家的事务”的教育立法思想,19世纪末,德国行政学家施泰因提出了教育的法律适应性原则,主张国家以立法形式对教育进行干预,推动了教育法制思想的发展。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研究活跃,前西德、美国日本等国家尤具代表性。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的《学校法学》一书出版,标志着教育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5、1954年成立了“全美教育教育法问题研究会”。1970年日本成立了“教育法学会”,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法学的研究。
6、教育法的作用包括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即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教育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及强制作用。其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的社会效用。
7、教育法产生于奴隶社会。一般认为,最早的教育立法是古希腊奴隶制国家斯巴达的“军事教育法”。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教育应由法律规定的教育法制思想。
8、奴隶社会的教育法律体现了奴隶阶级的意志。封建社会教育立法了有新的发展。公元787年,法兰克国国王查理曼发布“教育通告”,被称为“中世纪教育的第一个总纲”。16世纪以后德国的威丁堡公国1559年发布的“学校规程”,提出了一个相互衔接、层层提高的学校系统,被认为:“标志着学校制度的开端”。同时,德国还出现了义务教育的立法。
9、资本主义社会,教育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英国1870年的《福斯特法案》、1902年的《巴尔福法案》、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美国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1917年的《史密斯—休士法》等。
10、二战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加强教育立法。日本继1947年的《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之后1990年又着眼于终身教育体制的建立而颁布了《终生学习振兴法》。美国1958年颁布《国防教育法》、1974年颁布《生计教育法》英国1988年颁布《教育改革法》等。
11、清朝末年,清政府先后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近代学制的开端1903年)、《强迫教育章程》(1906年义务教育之始)、《奏定劝学所章程》1906年等。
12、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为教育制度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1961年9月,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1963年3月,以转发《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
13、80年代以来,我国加强了教育法制建设。至目前已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86、4)、《教育法》(95、5)、《教师法》(93、10、3)、职业教育法(制定中)、《学位条例》(80、2)、《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重要的法规。
14、法律的通过是立法的关键环节。
15、 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被非法剥夺。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得到保护。义务不得放弃,但可以依法免除。
16、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依据和保障。
17、现阶段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两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两条脚走路”坚持国家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的方针。
18、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日本教育基本法》、俄罗斯于1992年颁布《俄罗斯联邦教育法》。
19、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是我国教育必然趋势。终身教育,主张人一生中要根据需要不断地接受各种类型的教育,体现了新技术革命对人的素质的新要求,已成为许多国家教育改革的重要原则。
20、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法规主要有《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6月,经国务院教委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年6月,国家教委)《幼儿园教育纲要》(1981年10月,教育部)。
21、幼儿教育包括保育和教育两个方面。
22、幼儿教育的管理分为幼教的管理体制(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式负责的原则。)和幼儿教育的内部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
23、义务教育法首先出现于德国。(马丁.路德提出。)
24、我国义务教育的立法始于清末。其标志是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强迫教育章程》。
25、1986年4月六届人在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
26、义务教育对象是必须是年满6周岁。
27、1990年3月国家教委发布《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1991年7月又下发《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选修课的意见》。课程结构包括学科课程和活动两部分。学科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开设方式。活动包括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选修课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单课性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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