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全)》-课件设计(公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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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P321). (3)《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而《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P343)。因此,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贺某行驶抵押权的期间与张某的保证期间不相同。 【案例5-12】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问: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是否享有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P306)。因此,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已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2)《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甲与已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P306)。 (3)《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P306)。虽然甲与已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甲尚未办理继承登记手续。所以,甲与乙之间并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即乙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又是善意第三人。因此,戊最终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5-13】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P305)。本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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