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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内 容 及 说 明
一、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
导意见》涉及的内容修订
(一)修订背景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早期建设的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偏小,
建设标准较低,很多校舍的结构安全已存在隐患,由于人口
剧增而引起的学位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每个中小学校校舍
都已经是超负荷运转,校舍的新建及改扩建工作势在必行。
建设较早的罗湖、福田两区的中小学校建设需求尤为迫切。
虽然市区政府在资金上已给予支持,各政府部门也对教育建
设项目开通了绿色审批通道,但由于原有校园大部分位于高
度建成区内,在原有用地上改扩建提高建设规模,导致校园
设计工程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
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的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
2015 年4 月7 日许勤市长主持召开了全市十二项重大民
生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针对我市中小学校在校园
建设过程中碰到的设计问题,由我委会同市教育局制定具体
指导意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委与市教育局多次召
开专题会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讨论,拟定了《关于进一步
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还多次召集罗湖、福田、光明等区教育局负责人
对《指导意见》的内容逐条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经
市政府审议同意、市法制办审查后,7 月29 日《深圳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
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2015〕
438 号)》(见附件1)正式下发施行。
现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处理意见,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对《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
导意见》的审查意见,对《深标》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七)款,对《深标》
条文和条文说明进行修订。
1、条文修订
对《深标》条文“表 5.4.1”(P34)后面的附注中增加
一条内容,具体为“ (4)在用地面积受限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已建学校改扩建
项目的运动场地配建标准经规划论证后可适当调整,但应保障教学、体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并须满足疏散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2、条文说明修订
对《深标》条文说明5.4 (P46)倒数第三段“改建或扩建公共设施
时,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通过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设施容
量,完善配套设施。”修订为“改建或扩建公共设施时,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相
关规范要求下,通过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设施容量,完善配套设施。为推进深圳
市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建设,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
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深规土[2015]438号),对于部分现状已建的小学、初
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改扩建项目,如因用地条件所限难以满足表5.4.1 的要求,运动场地需
减少规模或者按照其他方向布置的,经规划论证后可适当调整,但应保障教学、体育活动的
基本要求,并须满足疏散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二、落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 年进一
步有效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涉及的内容修
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2015 年第222 号)要求,“明确全市所有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停
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停车位数量
的 30%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以
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城规函[2015]5号)要求“在各
类城市规划中,全面完善充电设施相关规划,明确相关内容和要
求”,“在城市停车等专项规划中,确定在各类停车场建设安装充
电设施的具体比例和要求”等相关内容,拟在《深标》中明确各
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预留或设置充电桩接口的停车位比例。
(二)修订内容
对《深标》条文 6.4.2.5 (P50)进行细化,内容由“鼓励配
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新建停车场应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修订为“鼓励配
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其中新建住宅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
停车场须按停车位数量的30%配建充电桩,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
安装条件。商业、工业类项目停车位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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