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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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doc

—PAGE \* MERGEFORMAT1—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合浦大月饼的质量和特色,保护合浦大月饼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细则》和《关于批准对合浦大月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合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浦大月饼”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的范围内,以“合浦”地名命名,采用符合《合浦大月饼质量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原辅料、生产工艺生产并且产品感官理化指标符合技术要求的大月饼。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向县工商和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报区质监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登记并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从事合浦大月饼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委托本县行政区域内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经营合浦大月饼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廉州镇、 党江镇、西场镇、沙岗镇、乌家镇、闸口镇、公馆镇、白沙镇、山口镇、沙田镇、石湾镇、石康镇、常乐镇、星岛湖镇、曲樟乡,共14个镇、1个乡的现辖行政区域。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合浦大月饼的单位,借助互联网开展溯源防伪。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合浦大月饼的信息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修订标准,为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关建议。 (三)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合浦大月饼专项整治,规范合浦大月饼生产经营行为。 (四)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合浦大月饼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企业间委托生产加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保护范围内合浦大月饼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档案,规范管理获得核准使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单位网络电商平台的销售、宣传等。 (七)监督以地标为主要内容的溯源防伪标识的印制和使用。 (八)受理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报请区质监局审核。 (九)为域内月饼生产、销售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浦县工商和质监局),会同县食药监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住建局、县国税局、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及获得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的单位,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合浦大月饼生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产品产地证明管理 第九条 合浦大月饼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前,应当向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质监局审核,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合浦大月饼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产品感官理化指标符合《合浦大月饼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 (三)产品经检验符合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要求; (四)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合浦大月饼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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