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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及人民审判员:
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物业”)诉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9日在贵院公开开庭审理,诉讼代理人陈丽受被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万通物业”按照28.25元/建筑平米·月的标准向被告主张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
1、2009年至今被告与“万通物业”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006年5月29日万通业主委员会与“万通物业”签订了附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详见证据一,2006年《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该2006年《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于2008年12月31日依约终止。而自2009年至今,虽然被告一再主张,万通业主委员会至今也未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商讨物业公司选聘、解聘以及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关系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事宜。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万通业委会应当主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商讨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等事宜,而万通业委会自2009年至今未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也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万通物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自2009年以来万通业主委员会与“万通物业”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也与“万通物业”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2006年《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万通物业”也未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规定的期限内与包括被告在内全体业主交接,反而赖在万通新世界广场不走,因此,“万通物业”对万通新世界广场的管理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无因管理”的相关原则,“万通物业”可以向全体业主主张其因“无因管理”事项的实际支出。基于此,被告要求法院调取“万通物业”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报表》,以“万通物业”的实际支出为依据支付其物业费。同时,为了查明万通业主委员会为什么自2009年至今未按时召开业主大会、也未与“万通物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被告请求法院追加万通业主委员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2、“万通物业”主张依据的2006年《物业服务合同》非法无效。
(1)根据该2006年《物业服务合同》记载,万通新世界广场物业总建筑面积为11.34万建筑平方米。按此面积计算,“万通物业”的年度物业费每年应收入:
11.34*10000*28.25*12=38,442,600元(约3800万余元),
而:根据原万通业委会主任胡国英提供的“万通物业”《万通新世界广场2004年度财务决算》,其物业服务管理费收入合计为13,784,000.43元,支出合计为12,849,902.78元。
根据“万通物业”《万通新世界广场2005年度财务决算》,其物业服务管理费收入合计为13,453,633.17元,支出为12,663,678.65元。
根据“万通物业”《万通新世界广场2006年度财务预算》,其物业服务管理费收入合计为13,500,000元,支出合计12,676,880元。
从“万通物业”这三年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不论是2004年、2005年还是2016年,其物业服务费收入支出均在1300万元左右,其收入额(1300万元)与应收数存在2500万的巨大差额。且根据这三年的支出情况计算物业费, 12,849,902.78/113400/12=9.4429≈9.5元/建筑平米·月;
12,663,678.65/113400/12=99.31元/建筑平米·月;12,676,880/113400/12=99.3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平均交纳的物业费应当不足10元/建筑平米·月,这一数字远远低于“万通物业”所主张和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2)被告上述所提供《万通新世界广场2004 - 05年度财务决算及2006年度财务预算》(详见证据二)证明的事实为被告在之前的诉讼中收集的,且由原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委员会主任胡国英提供,由此可知,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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