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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施工单位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指引
1.
1.目的
为了使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对我院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获得全面的了解,顺利、有序地开展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特编制本指引。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配合我院进行《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1)的起重机械安装监检以及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改造、重大维修监检工作的施工单位。在深圳市境内开展起重机械施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宜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3.监检工作流程
施工单位配合监检的基本过程是:前期准备—申请—配合监督检验—领取证书和报告。起重机械施工监检一般按附件3所示的流程进行监检。
4.前期准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应当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附录C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建议首次或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改版后在我院各个机电部室进行监督检验的,施工单位可将本单位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文件在该部室备案。
5. 监检的申请
5.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窗口(见附件2)办理书面告知手续。
5.2 监检申请的受理
5.2.1施工单位应在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检查、基础验收等准备工作),携带《深圳市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资料登记表》(以下简称《资料登记表》)所规定的资料,到我院办事窗口(见附件2)办理监检申请。
5.2.2如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并且复印件上加盖了施工单位公章,客服部受理人员应填写《资料登记表》,登记有关资料,生成检验工作单,打印缴款通知单,向申报人员发放《起重机械施工单位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指引》(在确认对方已获取该指引并熟悉有关事项后可不再发放),并于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资料移交相关检验部室。
如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产品技术文件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制造单位的公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除需备案及留档的复印件外,其他原始资料检验部室应及时退回施工单位。
6 监检的实施
实施监检的具体流程如下:
6.1进行《深圳市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记录》(以下简称《监检记录》)㈠~㈤部分项目的监检。
检验部室收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申报材料达10台以上的最多为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如果这些条款中所有A类项目均监检合格后,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监督检验结束告知单(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检验结束单》),施工单位可以开始现场施工。如果监检不合格,应向施工单位提出资料存在的具体问题。施工单位应补齐或整改后重新提交资料。重新提交的技术资料由相关检验部室接收。
审查结果由施工单位登录我院网站查询,或者到客服部前台领取。如果监督检验申请时留下了施工单位联系人手机号码,业务管理系统还将通过短信发送审查结果。
施工单位获得资料审查合格的信息(短信或《检验结束单》)后,到客服部前台约请首次现场检验时间。受理人员安排好首次现场检验时间后,打印《检验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施工单位也可以登录我院网站约请首次现场检验时间。
首次现场检验前,施工单位应向监检人员提交《监检记录》㈥部分项目的自检记录。
首次现场检验合格后,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结束单》。完成本程序后,监检人员应与安装单位协商提交《监检记录》㈦部分项目的自检记录。
进行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等组装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作业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和测量等工作,形成自检记录。确认自检合格的,向监检人员提供自检记录和以下资料:
(1)安装基础(包括具有行走机构起重机械的大车轨道)验收证明,该证明由使用单位出具,其上有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信息;
(2)安装图纸,标明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
(3)对于安装在室外、总高度大于30m的起重机,且起重机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时,表明起重机的顶部与端部安装有红色障碍灯的证明材料;
(4)主要零部件(吊具、钢丝绳、卷筒、滑轮、车轮等)的合格证与铭牌;
(5)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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