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健康功能与身心障碍分类系统ICF简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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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內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問題 分類系統欠缺一致性原則 分類系統既無法周延涵蓋所有障礙類別,亦無法在不同類別之間達成互斥效果 分類系統無法與國際通用系統接軌、互通援引、彙整、統合、分析,及對照比較 難以作為臨床診斷與評估工具之用;5.難以作為統計、研究之用; 難以作為教學訓練之用; 難以作為國家社會政策制訂之工具等問題。 第五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內政部,200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6年7月11日公布) ICF 障礙理論發展與內涵 障礙觀點的轉變 一個社會如何看待身心障礙者,影響了國家體制提供障礙者什麼樣的服務?影響國家如何保障障礙者的權利? 看待障礙的觀點受西方國家過去將近三、四十年身心障礙運動者的倡議與辯論而影響。 身心障礙運動者的發聲,研究者投入與政府政策的改變帶來不同的發展。 看待障礙觀點演變與比較 慈善模式:  障礙者是身體損傷的受害者,障礙是一種缺陷。  身心障礙者沒有能力幫助自己自立生活。  所以,他們需要特別的服務、學校。(殘=廢) 醫療模式: 身心障礙者有生理上的問題,需要被治療。障礙者被認為是被動的病人。障礙被視為異常。醫療取向希望治癒障礙者使他們變成『正常』。障礙被視為個人問題。障礙者必須自己改變而不是社會、環境的問題。 社會模式: 障礙是社會如何組成的結果。社會態度、環境、制度會影響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 權利模式: 和社會模式類似。注重人權的落實,EX:公平的機會和參與社會的權利。 模式觀點之比較 模式觀點之比較(續) 這四個模式代表看待障礙者的觀點以及不同觀點下發展出的社會政策 在實踐上,不同的觀點其實被交互運用,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做到完全的權利模式,也幾乎沒有一個先進國家停留在慈善模式 ICF可以說是社會模式和醫療模式的結合 醫療模式的問題:第一版時面對的批評 如何處理不是因為疾病但是有障礙者的分類: EX: 小兒麻痺患者 如何區別障礙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導盲磚、輪椅坡道 EX: 公共場所、導盲犬 身心障礙者為焦點的概念架構是否影射障礙者本身是問題的根源 EX: 誰的問題?社會VS個人,(聽障VS 聾人文化) 以個人為障礙成因基礎的分析,過於醫療化疾病後果對 個體的影響,忽略外部環境因素。 精障者考上公職,卻無資格就業。 過去對精神疾患的關注多集中在公民權及政治權的行使,而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的權利,包含健康權及工作權,也在近年來逐漸受到社會大眾及家屬關注(Hunt Mestiqua, 2006)。 過去聯合國比較關心的是典型的消極性權利,如:公民權與政治權,工作權以及健康權等社會權利的保障一直是聯合國人權系統最少關注的一部分。 另外一類的基本人權為積極性權利,像是教育、居住及健康的權利,這些權利在過去並沒有受到聯合國的重視(Friesen, 2001)。 聯合國近年來檢討過去對積極性人權的忽視,在2000年,主負責健康權的聯合國人權團體─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開始針對身心健康權做出清楚的說明,以期消除大家對於健康權的迷思。 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針對世界衛生組織模型所提出的替代模型,以英國社會學家Oliver 為代表 認為身心障礙的產生不是個人的問題。 是社會結構與制度對身心障礙的忽視與排除所造成的結果。 強調外部結構性因素對個體的影響,遠超過個體的醫療與疾病的影響。 社會學對障礙觀念的反省 什麼是障礙? 早期,將身體功能損傷,等同於障礙。受障礙者權利運動與社會模式的影響,這兩個觀念被分開討論 Impairment:(身體功能)損傷 生理、心理或解剖學上的組織結構或功能有任何損害或不正常現象 Disability:障礙 因損傷導致完成某項活動所需能力的限制或欠缺 社會模式對障礙的觀點 社會模式的觀點 所謂社會模式的障礙並不否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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